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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 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0-03-27 10:25   浏览次数: 1671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关于做好全面推开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的通知》(联组办〔20193号)文件精神,经市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我市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改革要求,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提升服务水平、依法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充分吸收前期深化脱钩改革试点经验,做到行业协会商会“应脱尽脱”,无漏项、缺项。

坚持落实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业务主管单位应精心组织,指导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高效完成脱钩改革任务,积极协调解决脱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简单采用通知、声明或会议传达等方式提前“甩包袱”。行业协会商会应按要求切实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坚持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市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动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工作,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全面推开脱钩改革由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全面推开脱钩改革由区县脱钩联合工作组(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构)负责落实。民政、发展改革、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财政、人力社保等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工作。

坚持推进综合监管的服务管理模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落实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责任,做到脱利益关系、脱隶属关系,不脱责任。构建行政机关综合监管和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并举的框架,健全完善常态化的综合治理新型模式。

二、改革主体和范围

全面推开脱钩改革的主体是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未纳入2016年、2017年深化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列入全面推开脱钩名单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脱钩。暂未列入脱钩名单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暂时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同时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改革。

三、具体任务

(一)深化机构分离,实现独立办会。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实行主管与隶属关系脱钩分离,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独立服务会员、行业的法人主体地位。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二)深化职能分离,推动转型发展。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指导,促进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4159号)、《重庆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指引》(渝民发〔20181号)等文件要求,将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事项通过购买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转型发展。

(三)深化资产财务分离,实现财产独立。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业务主管单位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财资产〔201520号)要求,负责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进一步明晰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权属关系。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被明确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应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财政部门按照“严界定、宽使用”的原则批复资产核实情况。

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业协会商会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按照《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931号)要求进行腾退,由原业务主管单位将腾退情况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深化人员管理分离,实现自主用人。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规范用人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工资,并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年金。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639号)的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职务,按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全面整改阶段相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4146号)执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按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组发〔20147号)要求执行。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行业协会商会按《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五)深化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实行归口管理。脱钩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市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办统一领导。各区县(自治县)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负责。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外事工作由市政府外事部门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管单位审批。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主办涉及新闻出版媒体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脱钩后其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其住所地人力社保等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其他有关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订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四、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具体指导,深入推进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在脱钩改革中同步健全党的组织、同步加强党务工作力量、同步完善党建工作体制、同步推进党的工作,全面增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确保脱钩过程中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

(一)进一步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市级层面,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由市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办会同市民政局按行业归属,调整到相关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管理。在区县层面,对脱钩的区县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市级层面做法建立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实行分行业归口管理,也可依托区县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实行集中管理,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组织关系应隶属于区县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要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特别是政治审核办法,严把人选关。民政部门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审查、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与相关部门工作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脱钩工作顺利推进、有序衔接。

(二)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进一步提高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各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要逐一摸清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情况,逐个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体制调整方案。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原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要密切配合,做好党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要会同原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提出党组织组建方案,推动同步建立党组织,实现应建尽建。对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要及时选派既懂党建又熟悉行业情况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合理确定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行业协会商会的数量,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对不称职的及时调整。

(三)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作用。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荐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探索行业协会商会党员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注重把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成党员,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中党员的比例,提高从业人员中党员的比例。认真执行基层党组织任期制度和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各级财政要保障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经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见效。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特别是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要具体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五、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全面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和《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渝发改体〔20181652号)要求,不断完善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监督管理机制,民政、发展改革、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外事、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

(一)强化登记管理。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加强对其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运作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科学充分论证新设立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必要性,与已有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范围相似的,认真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治理机制、年度检查、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业协会商会、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综合监管范围,其党建、资产、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管理。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时告知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综合监管的相关要求,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告知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信息。探索建立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交流会商、有效合作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资产监管。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规范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和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强化收费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指导监督,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四)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主动了解掌握在本行业领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引导其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信用监管。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评估机制,发挥好第三方评估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借鉴前期开展脱钩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按国家和市里有关要求,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预案,把可能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业务主管单位要深入宣讲政策,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帮助行业协会商会排忧解难,在脱钩未完成前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制定全面推开脱钩改革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确保改革任务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要强化风险防控,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确保改革过程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名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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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体〔2019〕1703号)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