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体育社会组织   >   体育总会

重庆市体育总会章程(2014年版)

2018-09-27 17:20   浏览次数: 2479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重庆市体育总会(简称重庆市体总)。其英文译文为:CHONGQING SPORTS COMMITTEE,缩写为:CQS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重庆市体育总会是全市群众性的体育组织,是联系全市各单项体育协会、运动员、体育工作者和爱好者的纽带,是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年—2015年)》,以及《重庆市全民健身计划(2011年—2015年)》的实施;联系、团结全市广大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及一切支持体育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发展体育事业,普及体育运动,提高市民的身体素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体育高峰,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和平统一、增进国际国内交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体育的方针、政策,开展群众体育运动,增强市民体质,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构建面向大众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各项体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通过体育活动,向运动员、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培养遵纪守法、团结拼搏、敬业奉献、科学求实等优秀品德。

(三)联系广大体育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对全市体育事业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举办、承办国际、全国及全市性体育比赛和活动。

(五)对各单项体育协会,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体育总会进行工作指导。

(六)加强本团体的队伍建设,提高社团业务骨干的思想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

(七)组织开展体育理论、运动技术、全民健身等专题的研究,促进体育科学化,积极发挥咨询作用。

(八)开展国际间及地区间的体育交流,参与国际国内民间体育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下列可申请加入本社团,成为团体会员:

(一)各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体育总会;

(二)市级各单项运动协会和体育协会;

(三)市级行业系统体育协会;

(四)全市性的其他社团。

团体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变更委员人选,并以书面形式报市体育总会备案。

在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行业中关心支持体育事业人士,可以申请加入本社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履行本团体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委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有获得本团体业务活动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组织、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团体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事项;

(三)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重庆市体育总会委员会是重庆市体育总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委;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引、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社团的常设机构是常委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的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本团体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如因特殊情况,可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委会审定批准。

(三)协调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协助主席、常务副主席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常委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  地方、行业、系统和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地方体育总会,按行政区划,在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建立体育总会。

第二十九条  各行业系统根据各自的情况可建立行业系统体育组织。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学校、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可建立基层体育组织。上述单位的体育组织,只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活动,应接受当地体育总会和各行业系统体育组织的业务指导,但不属于注册登记范围。

 

第六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赞助、捐赠;

(四)在核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市场开发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章程修改,须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后经2014年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常委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