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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章程

2019-09-04 17:00   浏览次数: 1349


重庆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英文缩写为CQASS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及其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团结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动重庆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科学、健康的开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道德行为,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健身指导作用,为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做出贡献。通过组织体育活动,向广大体育健身爱好者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华体育精神教育,培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和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和全民健身活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努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对我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等级评定和指导资格分类评定,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

(三)表彰、奖励本市在全民健身指导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会员。

(四)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指导、咨询群众性科学健身活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社会体育指导员书刊,宣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六)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组织国内外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七)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长效化、市场化发展。

(八)其他有利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开展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支持并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个人会员应具有一级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单位会员为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等依法成立的相关社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推荐,交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单位会员可以请求本会协助其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单位会员应积极开展社会体育活动,协助本会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因违法行为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更名或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或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本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常务理事组成,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组成。会长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准备。

(二)为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具体措施。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建议。

(四)处理秘书长报送的请示事项。

(五)会长行使职权涉及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补选的常务理事一般应从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重庆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六节  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暂不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吸收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的正式党员成立协会党支部,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