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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0-10 17:00   浏览次数: 1580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取消民政部门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含市内跨区县社会团体,下同)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二、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需要,自主决定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但应当遵循本团体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形成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备查。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与本团体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合,并有规范的名称。其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名称。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三、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其日常管理由社会团体负责,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应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如需刻制分支(代表)机构印章,应持合法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书面申请,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名称印章和经费专用章,但不得刻制财务专用章。

五、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给其他组织运营,应确保分支(代表)机构依法办事。社会团体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及其他形式的投资。

六、社会团体应当在每年“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将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一并如实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社会团体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决定》发布之前由我局准予设立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一律不再换发登记证书,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行政审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向我局反映,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后续服务管理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可按照此通知精神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本辖区的相关规定。

              

重庆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24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