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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8-10-10 16:21   浏览次数: 1833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重庆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渝民发〔2012〕111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2018年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增加社会组织的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发挥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具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和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优先资格。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及评估等级有效期满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各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重庆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将评估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积极申请参评,通过评估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各委托评估机构要认真执行委托协议,精心研习评估指标,准确把握评估尺度,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公开公道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

自愿申请参加评估,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均可参加评估:

(一)在市民政局登记满2年及以上(2016年12月30日以前注册登记),且未曾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近两年年检(年报)合格的;

(二)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和已满5年有效期的,近两年年检(年报)合格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估:未参加上年度年检(年报)的;上年度年检(年报)不合格或者近3年内有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上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关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及范围

根据《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今年我市继续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一)委托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全市性自然科学类及交叉边缘学科社会团体的评估工作。

(二)委托重庆市教育评估院,负责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联合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评估工作;负责对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有效期满2—3年的社会组织进行中期回访复查。

(三)委托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全市性异地商会的评估工作

(四)委托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全市性社科类社会团体和民办科研机构的评估工作

(五)委托重庆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负责全市性民办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工作

四、关于评估指标

本次评估工作统一使用市民政局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18年版)》(渝民〔2018〕106号)。

五、时间安排

凡自愿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请在8月至9月期间,对口向上述受托负责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申报工作。9月初至10月底受托评估机构按评估办法展开并完成评估工作。

六、联系人及电话

(一)市科协:范文静 63319197、18875211876

陈静63319197、18723895500

(二)市教育评估院:李永梅  67716211、19923096698

                        程艳霞  67716211、15922551080

(三)市工商联:马妮妮  67516313、13206043239

                       余笃强  15826310709

(四)市社科联:陆玫   67731533、13996260366

(五)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单宇飞  67182570、13883455672

(六)市民政局:肖纬89188053、19923888108

                     重庆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