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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重庆国际健身操舞大赛竞赛规程

2018-11-08 16:21   浏览次数: 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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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重庆国际健身操舞大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重庆市体育总会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重庆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重庆市健身舞协会

                        重庆汇康英和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三、协办单位:重庆隆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四、比赛时间

(一)晋级赛时间:

1、11月24日(健身舞蹈类)

2、11月25日(健身操类)

3、12月08日(街舞类)

4、12月15日(空中舞蹈类)

(二)总决赛时间:2018年12月16日

五、比赛地点:垫江牡丹樱花世界景区

六、竞赛项目

(一)健身操类:各种体育艺术类表演形式的项目(非竞技类);

(二)健身舞蹈类:各类广场舞;

(三)街舞类:Freestyle(自由风格);

(四)空中舞蹈类:钢管舞

七、参赛要求

(一)除空中舞蹈类每队人数限报1人外;其他竞赛项目类每队人数限报8—24人,性别不限;

(二)各参赛队服装统一,符合科学健身的特点。如需参赛器械,请自行准备。器械要求安全、美观,不允许使用锋利且有伤害性的器械。

(三)舞蹈动作流畅连贯,美观大方,丰富的队形变化。舞蹈的动作设计要遵循健康、安全的原则。

(四)每个参赛曲目时间要求在2分—5分钟。

(五)参赛队音乐发至组委会邮箱并自备U盘一个。

八、竞赛办法

(一)参赛办法

本次比赛分为晋级赛、总决赛两个阶段进行。

1.晋级赛:由各区县推荐队伍,也可自行组队参加晋级赛,每类竞赛项目设置1场比赛。

2.一个参赛选手只能代表一支队伍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

3.各项目不足十队参赛,由组委会决定合组比赛或其他方式比赛。

4.总决赛:各项目由晋级赛选出的前6名进入总决赛。

(二)评分规则

健身舞蹈类竞赛参考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2017-2020年全国广场舞竞赛评分规则》;

健身操类、街舞类、空中舞蹈类竞赛参考中国健美操协会审定的《2015—2017全国全民健身操舞评分指南》。

(三)赛制

1.采取评委现场点评打分的方式。

2.各参赛队出场顺序由抽签决定。

 3.违反竞赛规程者,取消参赛资格及比赛成绩。

(四)技术要求

 1.既可以是各参赛队自行创编的,也可选用已有套路,形式不限。整套动作时间要求在2分—5分钟。

 2.各参赛队于比赛前5日向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提交本队参赛音乐(通过邮件发送至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电子邮箱cqjswxh@163.com),并在文件名称中标注:(区、县)参赛队名称、联系方式、参赛项目、音乐名称和时长。音乐录制须达到专业化水准,如因参赛队音乐制作问题导致在比赛时出现音乐播放不清晰或意外中断、终止等问题,由参赛队自行负责。

九、  录取名次与奖励

(二)晋级赛

1.每类项目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2.各奖项分别颁发证书。

(三)总决赛

每类竞赛项目分别设金奖1名、银奖1名、铜奖1名;最佳风采奖3名。各奖项分别颁发证书、纪念品及奖金(金奖10000元奖金,银奖5000元奖金,铜奖3000元奖金,最佳风采奖500元奖金。含税)。

十、费用

各参赛队费用自理。

十一、报名

报名时间:2018年11月1日—11月20日。

各参赛队填写《第二届重庆国际健身操舞大赛报名表》后,发送电子邮件到组委会办公室邮箱cqjswxh@163.com,联系人:米婧,联系电话:18723270913,逾期视为弃权。

十二、报到时间及地点

(一)报到时间:

1.晋级赛:

(1)11月24日(健身舞蹈类)

(2)11月25日(健身操类)

(3)12月08日(街舞类)

(4)12月15日(空中舞蹈类)

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总决赛:2018年12月16日

(二)报到地点:垫江县牡丹樱花世界景区

(三)各参赛队报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第二代身份证件(复印件)。

2.报名表。

3.自愿参赛责任书。

以上材料经大会组委会统一核准后,方可参赛。

十三、仲裁与裁判

(一)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仲裁委员会负责监督赛事期间的赛风、赛纪、赛场秩序和临场裁判员执裁的公正性;处理比赛现场发生的裁判长职责外的有关赛事纠纷,处罚违纪违规问题,确保竞赛规则与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动撤销。

(二)仲裁程序

比赛中裁判组的评判结果为参赛队最终成绩。对比赛成绩有异议的参赛队,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参赛队应以书面形式(领队、教练签字)将申诉材料和申诉保证金1000元由领队、教练呈交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根据参赛队申诉材料以及裁判长书面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会议及讨论。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即时生效。

经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员评判正确的,参赛队申诉保证金不予退回;认定裁判员评判错误的,全额退还参赛队申诉保证金。

参赛队有故意中止、影响、阻挠比赛进程等行为的,取消其比赛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三)裁判

组委会统一选调裁判长、副裁判长及裁判员。

十四、其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五、大赛组委会拥有此次比赛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