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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

2018-09-28 16:25   浏览次数: 2292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四、受理机构

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的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社会团体对新住所具有使用权);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

八、禁止性要求

(1)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2)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类型

原件数

复印件

来源渠道

决定依据及描述

1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纸质件

3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

变更登记书面申请

纸质件

3


申请人提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如业务主管单位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需提供同意变更文件)

纸质件

1

2

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纸质件

3


申请人提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5

新住所的产权和使用权证明(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住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协议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住所为租用的,提供租用协议及住所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

纸质件

申请人提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6

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纸质件

1


申请人提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十、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联系电话:89188030/89188031

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

2.网上接收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接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批复或不予许可批复→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送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批复。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

承诺办结时限:20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直接送达。申请人无法联系的,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

2.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2.重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咨询。

3.网上咨询: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1.投诉电话:89188111(局长公开电话)。

2.网上投诉: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2.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jmz.cq.gov.cn/

住所变更登记办事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