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8 14:02 浏览次数: 2563次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受理机构
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
(3)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的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社团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由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具体工作人数由社会团体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负责人);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依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替承担民事责任。
八、禁止性要求
(1)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不能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中)
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类型 | 原件数 | 复印件 | 来源渠道 | 决定依据及描述 |
1 | 成立的书面申请 | 纸质件 | 3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
2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 纸质件 | 3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提供。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
3 | 验资报告及捐资承诺书 | 纸质件 | 3 | 验资报告由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捐资承诺书由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99号) | |
4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纸质件 | 1 | 2 | 房屋产权部门(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住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协议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住所为租用的,提供租用协议及住所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5 |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 纸质件 | 3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
6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 纸质件 | 3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
7 |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会议纪要
| 纸质件 | 3 | 申请人提供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
8 | 10个以上发起人(单位)名单(发起人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及本人签名;发起单位名单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公章) | 纸质件 | 3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
9 | 会员名单、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可不提供常务理事名单)
| 纸质件 | 3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
10 | 10 负责人名单
| 纸质件 | 3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
11 | 11 填写《重庆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纸质件 | 3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如无人事单位盖章,需提供本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
12 | 12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及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纸质件 | 3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 |
13 | 13 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任负责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出具书面批文) | 纸质件 | 申请人提供 | 《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关于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全面整改阶段 相关事宜的通知 》(渝民发〔2014〕146号) |
十、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联系电话:89188030/89188031
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
2.网上接收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接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批复或不予许可批复→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成立登记批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批复。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日
承诺办结时限:20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同意成立登记批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直接送达。申请人无法联系的,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
2.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2.重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咨询。
3.网上咨询: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1.投诉电话:89188111(局长公开电话)。
2.网上投诉: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2.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jmz.c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