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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协会脱钩改革系列配套文件》 关于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全面整改阶段 相关事宜的通知

2020-03-30 11:02   浏览次数: 2695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组织部、编办、财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及业务主管单位:

目前全市行业协会清理规范工作已进入全面整改阶段,为了确保全面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重庆市全面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方案》(渝委办〔2014〕36号)要求,经市领导同意,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脱钩分离

党政机关在职干部(指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下同)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兼职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顾问、名誉会长等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下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党政机关在职干部确需在其他各类社会团体(指学术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社会团体,下同)兼职的,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兼职;原则上只能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兼任2个及以上社会团体职务的,必须在12月底前辞去多兼任的职务;未经审批已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必须在12月底前辞去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确需在社会团体兼职且符合规定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兼职。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领导干部确需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应在该行业或领域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和影响力,兼职不超过两届。市管干部应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所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均不得兼薪。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和我市有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职能脱钩分离

党政机关应理顺与社会团体的职能关系,明确界定行政管理职能与社会团体服务职能,不得将本应由党政机关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违规交给社会团体承担。涉及党政机关违规将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承担的,必须在12月底前由该党政机关一次性收回。

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行业协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物价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会团体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涉及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全市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立项的通知》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会员及社会公示后实施。

三、关于资产脱钩分离

党政机关无偿提供(或暂借)给行业协会使用的资产,以及授权收取的应上缴党政机关的有关收费,界定为国有资产;对行业协会成立时,党政机关资助给行业协会的开办费和用于注册登记的款项、行业协会收取的会费、通过服务获取的服务收入,以及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界定为行业协会自有资产。在按上述原则明晰资产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分割。

对界定为国有资产且被行业协会占用或使用的,由该党政机关一次性收回。一次性收回有困难的,经该党政机关与所属行业协会协商,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收回;对界定为行业协会自有资产的且被党政机关占用的,由行业协会一次性收回。

行业协会确因工作需要需在更长的期限内继续使用国有资产的,在符合本次清理规范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达成统一的资产分割补偿协议后,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相关规定办理。

党政机关与行业协会不能达成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协调处理。涉及资产分离的行业协会应以201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本会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保账目清楚,数据真实、准确。情况复杂或确有需要的,行业协会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四、关于财务脱钩分离

党政机关必须与社会团体在财务管理上彻底分离。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设立财务账户,独立核算,自主财务管理,不得与党政机关、挂靠单位会计合帐或实行所谓财务集中管理(代管),党政机关(挂靠单位)财会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会计、出纳。未单独建账或与党政机关(挂靠单位)会计合帐或实行所谓财务集中管理(代管),以及党政机关(挂靠单位)财会人员在社会团体兼任会计、出纳的,必须在12月底前彻底退出。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的,必须及时予以规范。

五、关于住所脱钩分离

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住所(含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下同)与党政机关合署办公,具体表现为与党政机关业务处室(科、股)共用办公室,或办公住所设在党政机关内,或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站、所、院等)共用办公室、以及与其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等。严禁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及其它办公住所与党政机关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必须在12月底前彻底分开;因短期内搬迁分离有困难的,经该党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协商,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搬离分开。

六、材料报送及要求

行业协会通过自查清理后,应认真按照《重庆市全面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方案》精神及要求进行整改。

(一)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行业协会,均应填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整改工作情况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所需报送的相关材料均一式三份,法定代表人须在《审核表》上作出承诺。涉及清理规范工作相关内容的,还应根据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将《审核表》分别报送以下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涉及人员脱钩分离的,行业协会应将《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组织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涉及职能脱钩分离的,行业协会应将《审核表》和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等相关材料报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涉及资产脱钩分离的,行业协会应将《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涉及会计合帐脱钩分离的,行业协会应将《审核表》和《社会团体账户备案表》等相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涉及合署办公脱钩分离的,行业协会应将《审核表》和本会新迁住所相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12月20日前,各行业协会将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所有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二)行业协会在全面整改阶段的工作中,凡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因合并重组等原因需注销的,或因人员调整等需备案的,应及时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

(三)行业协会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在全面整改阶段工作中,对职能相同、业务范围相近、重复设置没有必要存在的行业协会,予以合并;对作用发挥不好、影响力弱、服务水平低的行业协会,必须予以重组或劝其注销;对社会影响不好、严重违纪违规影响行业发展或名存实亡的行业协会,要坚决予以撤销。同时,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指导好行业协会完成整改工作,并准确地填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整改工作情况审核表》,及时通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全面整改阶段的工作顺利完成。

(四)在本次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切实指导行业协会做好在人员、职能、资产、财务和住所等方面清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对涉及人员兼职资格的审核确认,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涉及党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核定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对涉及资产权属的核定确认,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涉及会计合帐和合署办公的审核确认,民政部门负责总体材料的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行业协会清理整改工作应于12月底完成。

相关部门联系方式: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联系人:梁士宾,联系电话 63896839;市编办机关处,联系人:王涛,联系电话 63896724;市财政局资产处,联系人:何江,联系电话67575237;市民政局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办公室联系人:彭林、兰富智,联系电话89188253、89188180。

 

附件:1. 《清理规范行业协会整改工作情况审核表》

          2. 《清理规范行业协会整改工作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民政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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