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8 17:04 浏览次数: 2335次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受理机构
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
(3)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变更、章程核准、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类型 | 原件数 | 复印件 | 来源渠道 | 决定依据及描述 |
1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 纸质件 | 3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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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注销登记书面申请 | 纸质件 | 3 | 申请人提供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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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注销的文件 | 纸质件 | 1 | 2 | 业务主管单位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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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 纸质件 | 3 | 申请人提供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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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 纸质件 | 3 | 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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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 | 纸质件 | 3 | 申请人提供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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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部印章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纸质件 | 1 | 申请人提供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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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联系电话:89188030/89188031
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
2.网上接收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接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批复或不予许可批复→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注销批复或不予许可批复。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
承诺办结时限:20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同意注销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直接送达。申请人无法联系的,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
2.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2.重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咨询。
3.网上咨询: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1.投诉电话:89188111(局长公开电话)。
2.网上投诉: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2.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jmz.cq.gov.cn/